2005年12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车辆转卖未办过户手续,发生交通事故要否担责?
  我有一辆普桑,两年前转让给朋友,但当时因嫌过户手续麻烦,未办过户手续。今年4月份他出了一起交通事故,现在对方起诉到法院将我也列为被告,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请问,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?读者汪闻
    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罗益群回答:你案情况,在《合同法》刚实施之初的1999年是存在争议的,因为,原先传统法律均规定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致害是要承担责任的,无论是否买卖、是否脱离控制、是否获取利益。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所有物买卖,实际交付后,风险即转移。即《合同法》改变了原先的规定。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,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,原车主是否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》的批复中,明确答复:“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,因车辆已经交付,原车主(即行使证车主)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,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,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。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,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,应受其规定的调整。”所以,你在本案中,无须承担任何责任。